政府在民國96年1月1日實施生前契約定型化契約法令
政府制定此規範就是為了要挑選出生前契約市場上的合法經營業者,讓民眾有
選擇的依據,由政府來為民眾把關,減少消費糾紛,民眾也有保障。
◎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:
生前契約業者需符合「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」之規定,方
可合法銷售生前契約。
●法規內文:
﹝1﹞經營殯葬禮儀服務三年以上。
﹝2﹞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,應符合下列要件,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會
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:
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,且無累積虧損。
○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。
﹝3﹞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、縣〈市〉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。
﹝4﹞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,並經直轄市、
縣〈市〉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
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。
﹝5﹞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,應於達到
該額度一年內,建立內部控制制度,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
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。
◎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:
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前契約預收款項百分之
七十五需交付信託。
●法規內文:
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,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,
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,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。除生前殯葬服務
契約之履行、解除、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不得提領。前項費用,指
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。
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,按月逐筆結算造冊
後,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,應
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
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