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在民國96年1月1日實施生前契約定型化契約法令

政府制定此規範就是為了要挑選出生前契約市場上的合法經營業者,讓民眾有

選擇的依據,由政府來為民眾把關,減少消費糾紛,民眾也有保障。

◎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:

  生前契約業者需符合「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」之規定,方

  可合法銷售生前契約。

  ●法規內文:

    1﹞經營殯葬禮儀服務三年以上。

    2﹞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,應符合下列要件,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會

        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:

         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,且無累積虧損。

         ○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。

    3﹞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、縣〈市〉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。

    4﹞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,並經直轄市、

         縣〈市〉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

        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。

    5﹞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,應於達到

         該額度一年內,建立內部控制制度,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

         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。

◎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:

 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前契約預收款項百分之

  七十五需交付信託。

  ●法規內文:

    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,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,

    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,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。除生前殯葬服務

    契約之履行、解除、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不得提領。前項費用,指

    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。

    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,按月逐筆結算造冊

    後,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,應

    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

    載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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